重磅! 人社部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102份文件! | 劳动法行天下
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领域:劳动人事、公司事务、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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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社部发〔201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文件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我部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部分文件因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满、已有新规定替代、原有依据已废止等原因,应当宣布失效或废止。现宣布失效26份文件(见附件1),废止76份文件(见附件2)。
附件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序号 | 文号 | 文 件 名 称 | 清理意见 | 理由 |
1 | 劳薪字 〔1990〕81号 | 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 宣布失效 | 工作任务已完成 |
2 | 人专发 〔1991〕6号 | 关于解决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和部分人员工资偏低问题的实施意见 | 宣布失效 | 适用期已满 |
3 | 劳薪字 〔1991〕19号 | 劳动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搞好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意见》的通知 | 宣布失效 | 工作任务已完成 |
4 | 劳力字 〔1992〕7号 | 劳动部关于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 宣布失效 | 工作任务已完成 |
5 | 劳薪字 〔1992〕8号 | 劳动部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 宣布失效 | 工作任务已完成 |
6 | 劳薪字 〔1992〕28号 | 劳动部关于部分试点企业探索改变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意见 | 宣布失效 | 工作任务已完成 |
7 | 劳薪字 〔1992〕30号 | 劳动部关于下发《关于搞好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宣布失效 | 工作任务已完成 |
8 | 劳部发 〔1993〕41号 | 劳动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宣布失效 | 工作任务已完成 |
9 | 劳部发 〔1993〕411号 |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劳动体制改革总体设想》的通知 | 宣布失效 | 工作任务已完成 |
10 | 劳政字 〔1993〕3号 | 劳动部关于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 | 宣布失效 | 工作任务已完成 |
11 | 劳部发 〔1994〕409号 | 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 | 宣布失效 | 工作任务已完成 |
12 | 劳部发 〔1994〕463号 | 劳动部关于尽快制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宣布失效 | 工作任务已完成 |
13 | 劳部发 〔1994〕486号 | 劳动部关于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的意见 | 宣布失效 | 工作任务已完成 |
14 | 劳办发 〔1997〕19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 宣布失效 | 工作任务已完成 |
15 | 劳社厅发〔2003〕6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工作的通知 | 宣布失效 | 工作任务已完成 |
16 | 劳社厅函〔2005〕56号 | 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范围意见的函 | 宣布失效 | 工作任务已完成 |
17 | 劳社厅函〔2005〕104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 | 宣布失效 | 工作任务已完成 |
18 | 劳社厅函〔2005〕120号 | 关于暂缓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通知 | 宣布失效 | 调整对象消失 |
19 | 劳社厅函〔2005〕197号 | 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范围及相关问题意见的函 | 宣布失效 | 工作任务已完成 |
20 | 劳社厅发〔2006〕11号 | 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 | 宣布失效 | 工作任务已完成 |
21 | 劳社厅函〔2006〕260号 | 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鱼腥草注射液等药品品种的通知 | 宣布失效 | 调整对象消失 |
22 | 劳社厅函〔2006〕697号 | 关于做好新颁布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 宣布失效 | 工作任务已完成 |
23 | 劳社部发〔2007〕20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 | 宣布失效 | 工作任务已完成 |
24 | 劳社厅函〔2007〕248号 | 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培高利特制剂的通知 | 宣布失效 | 调整对象消失 |
25 | 人社部发〔2010〕39号 | 关于做好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 宣布失效 | 工作任务已完成 |
26 | 人社厅发〔2010〕99号 | 关于公布2010年工伤康复试点机构评估结果的通知 | 宣布失效 | 工作任务已完成 |
附件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序号 | 文号 | 文 件 名 称 | 清理意见 | 理由 |
1 | 劳人劳 〔1983〕2号 |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 | 宣布废止 | 原有依据已废止 |
2 | 劳险字〔1988〕2号 |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 宣布废止 | 已有新规定替代 |
3 | 劳办力字〔1989〕20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临时工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已有新规定替代 |
4 | 劳办力字〔1989〕25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函 | 宣布废止 | 原有依据已废止 |
5 | 劳力字 〔1990〕1号 |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原有依据已废止 |
6 | 劳力字 〔1990〕56号 | 劳动部关于继续贯彻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通知 | 宣布废止 | 原有依据已废止 |
7 | 劳力字 〔1991〕7号 | 劳动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公司机构、编制审批工作的通知 | 宣布废止 | 原有依据已废止 |
8 | 劳力字 〔1991〕32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原有依据已废止 |
9 | 劳力字 〔1991〕65号 | 关于邮电企业继续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原有依据已废止 |
10 | 劳办力字〔1991〕44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函 | 宣布废止 | 原有依据已废止 |
11 | 劳力字〔1991〕50号 |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原有依据已废止 |
12 | 劳办力字〔1991〕55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劳教后劳教费用问题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已有新规定替代 |
13 | 劳办力字〔1991〕66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业事业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问题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原有依据已废止 |
14 | 劳办计字〔1991〕24号 | 劳动部办公厅对大连市劳动局《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的请示》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原有依据已废止 |
15 | 劳办薪字〔1991〕9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单位对错判人员工资如何补发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已有新规定替代 |
16 | 劳部发 〔1992〕34号 | 关于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不得随意改变社会保险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 宣布废止 | 已有新规定替代 |
17 | 劳办力字〔1992〕2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原有依据已废止 |
18 | 劳办力字〔1992〕11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原有依据已废止 |
19 | 劳办力字〔1992〕18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原有依据已废止 |
20 | 劳办力字〔1992〕19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已有新规定替代 |
21 | 劳办力字〔1992〕29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能否给予退休职工开除处分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原有依据已废止 |
22 | 劳办力字〔1992〕38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同意纺织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原有依据已废止 |
23 | 劳办力字〔1992〕47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原有依据已废止 |
24 | 劳办力字〔1992〕48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继续使用“除名”方式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原有依据已废止 |
25 | 劳办力字〔1992〕53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原有依据已废止 |
26 | 劳办力字〔1992〕57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原有依据已废止 |
27 | 劳办力发〔1992〕63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程序问题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原有依据已废止 |
28 | 劳办发 〔1993〕68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已有新规定替代 |
29 | 劳办发 〔1993〕83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问题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原有依据已废止 |
30 | 劳办发 〔1993〕199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生效时间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原有依据已废止 |
31 | 劳办发 〔1993〕211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徒刑缓刑问题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原有依据已废止 |
32 | 劳部发 〔1994〕65 号 | 劳动部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原有依据已废止 |
33 | 劳部发 〔1994〕360号 | 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 宣布废止 | 已有新规定替代 |
34 | 劳部发 〔1994〕481号 |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 宣布废止 | 已有新规定替代 |
35 | 劳部发 〔1994〕497号 | 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的通知 | 宣布废止 | 上位法已修改 |
36 | 劳部发 〔1994〕509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宣布废止 | 原有依据已废止 |
37 | 劳办发 〔1994〕13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确定职工开除处分时间问题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原有依据已废止 |
38 | 劳办发 〔1994〕48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职工除名应如何界定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原有依据已废止 |
39 | 劳办发 〔1994〕75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是否可以开除问题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原有依据已废止 |
40 | 劳办发 〔1994〕87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需向第三国保密的劳务合同文本”等问题解释的函 | 宣布废止 | 原有依据已废止 |
41 | 劳办发 〔1994〕100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被宣告缓刑的职工留用察看期满是否恢复其正式职工身份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原有依据已废止 |
42 | 劳办发 〔1994〕173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续订合同期内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的函 | 宣布废止 | 原有依据已废止 |
43 | 劳办发 〔1994〕208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建议恢复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原有依据已废止 |
44 | 劳办发 〔1994〕214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已有新规定替代 |
45 | 劳办发 〔1994〕256号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已有新规定替代 |
46 | 劳部发 〔1995〕370号 | 劳动部关于加快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 宣布废止 | 已有新规定替代 |
47 | 劳办发 〔1995〕19号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原有依据已废止 |
48 | 劳办发 〔1995〕35号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 宣布废止 | 已有新规定替代 |
49 | 劳办发 〔1995〕121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已有新规定替代 |
50 | 劳办发 〔1995〕150号 | 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已有新规定替代 |
51 | 劳办发 〔1995〕179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原有依据已废止 |
52 | 劳办发 〔1995〕223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部发 | 宣布废止 | 原有依据已废止 |
53 | 劳办发 〔1995〕281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已有新规定替代 |
54 | 劳部发 〔1996〕162号 | 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 宣布废止 | 已有新规定替代 |
55 | 劳部发 〔1996〕332号 | 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 宣布废止 | 已有新规定替代 |
56 | 劳办发 〔1996〕33号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已有新规定替代 |
57 | 劳办发 〔1996〕181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已有新规定替代 |
58 | 劳办发 〔1996〕211号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农民轮换工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原有依据已废止 |
59 | 劳办发 〔1996〕215号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原有依据已废止 |
60 | 劳办发 〔1996〕243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原有依据已废止 |
61 | 劳办发 〔1996〕244号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农民轮换工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原有依据已废止 |
62 | 劳办发 〔1997〕23号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已有新规定替代 |
63 | 劳办发 〔1997〕42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已有新规定替代 |
64 | 劳办发 〔1997〕49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卖淫嫖娼人员被收容教育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已有新规定替代 |
65 | 劳办发 〔1997〕65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已有新规定替代 |
66 | 劳社厅函〔2001〕125号 | 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与国发〔1978〕104号对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不一致 |
67 | 劳社部发〔2003〕27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 宣布废止 | 已有新规定替代 |
68 | 劳社部发〔2004〕23号 |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 宣布废止 | 已有新规定替代 |
69 | 劳社厅函〔2004〕123号 | 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已有新规定替代 |
70 | 劳社部发〔2005〕23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 宣布废止 | 已有新规定替代 |
71 | 劳社厅函〔2005〕210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资基金结余问题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原有依据已废止 |
72 | 国人部发〔2006〕150号 | 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处分的通知 | 宣布废止 | 已有新规定替代 |
73 | 劳社厅函〔2006〕515号 | 关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问题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已有新规定替代 |
74 | 国人部发〔2007〕152号 | 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 宣布废止 | 已有新规定替代 |
75 | 劳社部发〔2007〕37号 |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 宣布废止 | 已有新规定替代 |
76 | 人社厅函〔2009〕366号 | 关于海南省生育津贴发放期限请示的复函 | 宣布废止 | 原有依据已废止 |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1994年12月3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